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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出租房屋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局):
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十三条*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规定,按照市综治办**的指示,为规范房屋租赁安全检测,我办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安全检测专业公司。现将房屋租赁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凡在合同登记备案时有产权的工商业出租屋改变出租功能、结构的和没有产权的房屋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均需要求出租屋业主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二、检测内容。出租屋建筑结构及安全情况;
三、检测结果查验。出租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实行编号管理。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在办理相关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根据业主提供的安全检测报告编号从深圳市出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房屋安全检测模块中查验安全检测报告号真伪。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