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二、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构件单位
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1 地基、基础
1.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1.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1.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1 柱、墙
2.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1.3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过高度的1/100。
2.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2 梁、板
2.2.1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2.3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2.4 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2.5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2.6各种梁、板产生**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2.7 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 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2.8 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 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3 屋架
2.3.1 产生**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3.2 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过屋架高度的2/100。
2.3.3 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3.4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3 墙
3.1 墙体产生缝长**过层高的1/2、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2 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3.3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3.4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3.5 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4 柱
4.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过柱高的1/2。
4.2 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4.3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过总高的0.5/100)。
4.4 风化、削落、砂浆粉化, 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5 过梁、拱
5.1 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5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6 木结构构件
6.1 柱
6.1.1 柱**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6.1.2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 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6.1.3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6.2 梁、搁栅、檩条
6.2.1 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6.2.2梁产生**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6.2.3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6.2.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6.3屋架
6.3.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过屋架高度的4/100。
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6.3.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6.3.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6.3.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6.3.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 截面减少达1/4以上。
7 其他结构构件
7.1 土墙
7.1.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过层高1.6/100。
7.1.2 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7.1.3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过层高的2/3。
7.2 混合墙、乱石墙
7.2.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过层高的1.2/100。
7.2.2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过层高的1/2。
三、危险房屋鉴定
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四、危险范围的判定
1 整幢危房
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 局部危房
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2.7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五、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六、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四点: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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